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章》、《关于上海市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若干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试行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意见》、《关于徐汇区中小学校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实施意见》,并参照《中共徐汇区教育工作委员会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政班子的能力建设,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领导班子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同时,通过实行党务公开,用制度的形式加强党内的民主建设,充分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通过党内“三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员的责任感,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切实促进学校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二、议事决策原则
1、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防止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也不搞极端民主化;凡属重大事项,采用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事项。
2、 坚持重大事项党员“先知道、先讨论、先行动”的“三先”原则。
3、 坚持党务公开的原则。
三、议事决策内容
(一)党组织讨论决定的内容
1、学校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和改进学生的德育工作。
2、学校党支部的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3、党员发展工作。
4、党风政风行风的建设。
5、党员的奖惩等工作。
6、向上级领导部门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等。
7、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
8、以党支部名义发表的文件、讲话、报告等。
9、党费及党员活动经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10、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工作。
(二)党组织参与决策的内容
1、学校章程;
2、学校规章制度;
3、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4、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5、校内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6、重大改革方案;
7、干部任免;
8、师资队伍建设方案;
9、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方案;
10、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支出;
11、重大基建项目;
12、教职工聘任、分配方案;
13、教职工奖惩制度;
14、其他重大问题。
四、议事决策制度
(一)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制度
1、支委会是学校党组织行使议事决策职责、体现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
(1) 支委会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参加。
(2) 支委会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才能召开,讨论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议题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非支委委员的学校其他班子或行政人员列席,其他列席会议人员视需要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3) 支委会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一般由书记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到会成员。
(4) 支委会由支部组织委员做好记录及相关其他会务工作。会议中的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详实记录,重要问题的讨论,还应当如实记录酝酿、讨论、决定的过程。
2、支委会作出决策后,需要在党员大会上进行党务公开的,应当以情况通报的形式进行通报。(如“党组织讨论决定的内容”中的第1、6、7、8、9项)
3、支委会通过讨论形成主导性意见后,需要在党员大会上由全体党员进行讨论并形成意见的,应当以征求意见的形式听取意见,进行修改后再由支委会讨论作出决策。(如“党组织讨论决定的内容”中的第2、4项)
4、根据有关的党的组织工作原则和要求,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文件要求,支委会通过讨论形成工作方案,并征求过全体党员意见,需要经党员大会讨论或表决决定的,应当以表决决定的形式进行决策。(如“党组织讨论决定的内容”中的第3、5项)
5、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可由支委会集体讨论进行商议。
(二)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以及有关情况向全体党员通报的制度
1、学校章程、重要规章制度、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方案、精神文明建设方案、教职工聘任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经支委会议充分讨论,形成意见或建议后,还需先在全体党员中充分讨论,让党员“先知道、先讨论、先行动”,并形成党组织的意见或建议。
2、常规的规章制度、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中层干部任用、学校奖惩制度等重大事项,应由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与支部书记酝酿后,提出初步设想,交支委会议充分讨论,形成意见或建议,并将该事项先在全体党员中进行情况梳理与通报。
3、中层及以下干部和重要岗位的人事安排、大额经费支出、重大基建项目安排、国际交流活动及人事安排、校级以上各类评优人选等事项,由校长与支部书记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后提出主导性意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
五、议事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
1、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提议确定支委会议的议题。确定议题之前需进行酝酿,判断是否需要或具备条件就议题进行审议。
2、涉及学校的重大问题,则会议的议题事前由党政主要领导商议确定。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各职能部门将讨论议题于会前分送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提前了解会议内容,并做好发表意见的准备。重要问题还应会前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二)个别酝酿
1、议题须于会前与支委相关成员酝酿。
2、涉及学校的重大问题,或其他重要议题需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先行酝酿。
3、涉及学校的重大问题,如有需要的,支委会成员可于会前分别与党员个别酝酿。
(三)会议决策
1、在党政主要领导就重大事项进行酝酿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主导性意见;决策中,允许个人保留意见;对于少数同志的意见,应当认真考虑。酝酿中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应暂时搁置,待成熟时再提交会议讨论。
2、相关的重大事项在经过个别酝酿之后,所形成的主导性意见,按相关程序提交各类会议进行决策,党内决策的事项交由支委会或党员大会决策;党组织参与决策的学校重大事项,形成党组织的意见后,需校务会决策的,则按照有关学校“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度与程序进行决策。
3、党组织进行决策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实行表决制。对于少数同志的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应当暂缓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
六、党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党员大会是党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之一。
2、一些需要提交讨论的文本,借助网络平台进行公开,包括校园网、校内网上邻居,以及徐汇教育网“消息收发”栏等。
备注:1、本制度自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2、本制度解释权在支部。
中共上海师大附中附属龙华中学支部
200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