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章》、《关于上海市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若干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试行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意见》、《关于徐汇区中小学校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实施意见》,并参照《徐汇区教育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政班子的能力建设,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领导班子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切实促进学校的发展,制订本制度。
二、议事决策原则
1、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2、 学校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防止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事项;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3、 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中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支部审议讨论的,按照支部议事规则执行。
三、重大事项的范围
1、重大决策
(1) 学校章程;
(2) 学校规章制度;
(3) 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4) 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5) 校内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6) 重大改革方案;
(7) 师资队伍建设方案;
(8) 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方案;
(9) 年度经费预决算;
(10) 教职工聘任方案;
(11) 教职工工资分配方案;
(12) 教职工奖惩制度;
(13) 国际交流活动及其他重要活动方案;
(14) 校级以上各类评优方案等;
2、重要干部任免
(15)中层及以下干部和重要岗位的人事安排;
3、重大项目安排
(16)重大基建项目、校舍维修计划的确定及调整;
(17)年度设施设备的调整及购销;
4、大额度资金使用
(17)预算外1000元以上大额经费的支出等。
四、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1、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议。根据重大事项的相关内容,有些事项还需要经过支委会讨论决策的,可按照实际情况召开校务会扩大会议或支委会扩大会议,联合召开。
2、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校务会议,须有规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分管领导必须到会。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召开校务会议的,由校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校务会议予以确认。
五、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1、提出事项。重大事项由分管领导提出。如该事项需要在较大范围内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前完成调研,并将有关材料、信息整理后一并上会审议。
2、列入议题。由校长确认是否列入校务会议的议题。
3、提前通知。召开校务会议的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或以书面形式送达与会人员。
4、讨论决定。校务会议由常校长主持。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的分管领导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校长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会议讨论中,每位参会人员应表明个人意见,校长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有关意见校务会应作详实记录。
5、正式行文。对校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经校长签发,由校办制发并分送。
6、校务公开。对校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照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2013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