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规定之依据和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公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设备环境
第一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二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三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第四条: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
第五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六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三、采购供餐
第八条: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九条:承办学校食堂的餐饮企业必须持有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许可证。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提供隔餐的剩余食品和冷荤凉菜食品。
食堂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一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三条: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5℃。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严禁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四、从业人员
第十六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八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五、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必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教育学生不食用不购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四条:学校和承包方均有责任对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制定培训计划,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提供的膳食。
食堂: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承包食堂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经理、炊事员、分餐员、仓库保管员、清洁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