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一
保障计划 |
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
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
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保障计划——A型 |
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保障计划——B型 |
功能 |
医疗补充保障 |
医疗补充保障 |
医疗补充保障 |
医疗补充保障 |
缴费方式 |
1年1次 |
1年1次 |
1年1次 |
1年1次 |
缴费金额 |
1、每份50元,保障期满不返还; 2、每份2050元,保障期满返还2050元。 以上2种任选,每人1份。 |
每份100元,每人1份 (不参加“在职职工住院保障计划”的单位,按每人120元收取) |
1、每份50元,保障期满不返还; 2、每份2050元,保障期满返还2050元。 以上2种任选,每人最高可同时参加A型、B型各1份。 | |
保障期限 |
办妥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首次参保执行30天免责期)。 | |||
参保要求 |
参保人数不少于单位职工总数的75%。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
每个单位必须有占退休职工总数75%的退休人员参加。退休职工小于、等于10人,必须100%参加。 |
1、已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镇保”)的单位,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75%的职工参加,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必须100%参保; 2、已参加本会“在职住院保障计划”的单位,可以另行为本单位参加“镇保”的在职职工参加本计划(参保人数不少于参加“镇保”职工总数的75%,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保)。 |
1、参保对象:参加本市“城保”、“镇保”的在职职工,及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2、每个单位必须有占从业人员总数75%的职工参加。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
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新退休)的职工在2个月内参保。 | ||||
保障责任 |
1、住院治疗; 2、按住院标准结算医疗费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 3、门诊大病(具体定义见“计划”附则); 4、家庭病床治疗。 |
1、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或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以上医院住院,其发生个人自负的住院起付段的住院医疗费用; 2、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因疾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其发生个人自负的住院起付段的住院医疗费用。 |
1、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或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以上医院住院; 2、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因疾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 | |
保障利益 |
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累计最高4万元): 1、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该费用的6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由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该费用的7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3、门诊大病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该费用的5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
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1000元。 1、起保日后因意外伤害住院,按保障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给付保障金,直至达到最高给付限额; 2、起保日后因疾病住院,按免责期后保障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给付保障金,直至达到最高给付限额。 3、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
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7200元。 1、起保日后因意外伤害住院,按保障期内的住院天数给付每天40元的保障金,直至达到最高给付限额; 2、起保日后因疾病住院,按免责期后保障期内的住院天数给付每天40元的保障金,直至达到最高给付限额。 3、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
注:此表仅供参考,具体见本会各保障计划条款,或上网查询:www.shzbh.org.cn。 2007年6月
表 二
保障计划 |
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 |
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 |
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
从业人员意外伤残团体互助保障计划 |
功能 |
医疗保障 |
医疗保障 |
意外保障 |
意外保障 |
缴费方式 |
2年1次 |
2年1次 |
1年或3年任选 |
1年1次 |
缴费金额 |
1、每份60元,保障期满不返还; 2、每份620元,保障期满返还590元; 3、每份1180元,保障期满返还1180元。 以上3种任选,每人最高参保2份(包括原三年期)。 |
1、每份36元,保障期满不返还; 2、每份750元,保障期满返还750元。 以上2种任选,每人1份。 |
1、每份10元(1年期),保障期满不返还; 2、每份30元(3年期),保障期满不返还; 3、每份410元(1年期或3年期),保障期满返还410元。 以上3种任选,每人最高参保3份。 |
1、每份10元,保障期满不返还; 2、每份410元,保障期满返还410元。 以上2种任选,每人最高参保10份。 |
保障期限 |
办妥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到2年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首次参保执行90天免责期)。 |
办妥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或三年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 |
办妥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 | |
参保要求 |
1、参保对象: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2、每个单位必须有占从业人员总数75%的职工参加。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
1、参保对象:未满55周岁的女性从业人员; 2、每个单位必须有占女性从业人员总数75%的女职工参加。女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必须100%参加。 |
1、参保对象为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2、每单位必须有占从业人员总数75%的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 |
起保日30天后(意外计划10天)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职工在2个月内参保。 | ||||
保障责任 |
参保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并经本市二、三级住院治疗的9类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开胸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和开胸腹的主动脉手术。 |
参保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并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发性乳腺癌或原发性女性生殖器官癌(生殖器官癌是指:子宫癌、子宫颈癌、输卵管癌、卵巢癌、阴道癌和外阴癌)。 |
1、被保障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伤害日起180天内身故或致残; 2、被保障人因意外火灾造成本市范围内家庭房屋财产、生活必需品损失。 |
1、被保障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伤害日起180天内身故或致全残。 2、被保障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后,申请领取全残保障金前,须到本会指定医院鉴定伤残程度。 |
保障利益 |
医疗互助保障金每份10000元,累计最高20000元(2份)。 |
1、患乳腺原位癌或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医疗互助保障金为5000元; 2、患原发性乳腺癌或原发性女性生殖器官癌(不包括原位癌)医疗互助保障金为10000元。 |
1、意外身故保障金或全额伤残保障金每份为5000元,累计最高为15000元(3份); 2、按意外伤残程度给付相应的伤残保障金; 3、火灾损失最高给付保障金5000元。 |
意外身故保障金或全额伤残保障金每份为2万元,累计最高为20万元 (10份)。 |
注:此表仅供参考,具体见本会各保障计划条款,或上网查询:www.shzbh.org.cn。 200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