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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大附中附属龙华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9-1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学生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是依法办学、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积极作用的有效途径,是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的重大举措。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宗旨:坚持学校与家庭的沟通合作,充分参与学校管理,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深入推进学生素质教育,达成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目标。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对于加强学校与家长的沟通和联系,发挥家长作用,取得家长对学校各项教育工作的支持与配合,促进家校合作,优化育人环境,推进学校教育的改革与完善,提升家校教育合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学校设立家长代表大会和家长家委会。家长委员会是家长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学生处的协调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家长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家长家委会成员产生由自荐和推荐相结合,新生入学后3周内,召开第一次全班家长会,由班主任协助家长推选出本班家长代表若干名,参加家长代表大会,由家长代表大会推选出家长委员会委员并向学校报备,学校根据学生人数、家长职业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并由学校向家长委员会委员发放聘书。家长委员会委员推选出主任、副主任等人。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原则上一学年调整一次,期间可根据委员变动情况进行增减委员。家长委员会成员子女毕业或转学等离开学校,其家长自动退出家长委员会。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素质,能全面理解党的教育方针,关心教育事业,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和教育方法。  

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意见、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能赢得广大家长的信赖。  

第九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应富有奉献精神,愿意为学生的发展贡献出时间和精力,能积极主动为学校工作出主意、提建议,参与学校活动。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家长委员会负责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第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要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校园文化建设、开展校外教育实践等方面,积极为学校和学生办实事,就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要协助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家长代表大会、家长会、家长接待日和家长学校活动,开展教育沙龙、课外实践等活动,为学生开设部分讲座、拓展课及承担各种志愿者服务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作为家长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指导下,服从学生处的日常管理,共同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家长委员会对学校教学管理、师德师风、学校收费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调查。家长委员会发动和组织家长利用自身特长和优势,参与学校管理建设等工作。

第十五条 家长委员会应制订家长委员会活动制度,家长委员会活动一般在每学期开始,由家长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与学生处共同拟定初步方案,交由家长委员会讨论并拟定出正式活动方案并报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实施相应的活动。

第十六条 家长委员会的每次会议、活动均向学生处报备并做详细记录。家长委员会作出通告、决定前均须向学生处报备,得到校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公布。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家长代表大会每学年初召开一次。由学生处召集并主持。家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家长委员会代行其职责,由家长委员会主任召集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每学期召开1-2次会议。

第十八条 学校如遇重大事宜,家长委员会主任可提议召开有针对性的主题会议,会议召开前三日向学生处报备会议时间、内容、方式等事项并通知家长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学生处可直接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商讨工作。家长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交学生处留存。

第十九条 家长委员会议事方式,是在民主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听取不同的意见、建议,家长委员会委员相互平等,每位委员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责任。实行一人一票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七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有权利听取学校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发展规划、学年工作及日常管理计划;列席有关学生素质教育、师德师风建设等重要会议,参与学校各种重大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对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学校安全的进行监督,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有义务向家长宣传学校教育工作成果、传达学校有关精神,向学校反映学生及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要求,做家长与学校沟通的桥梁,协助学校调解家长与学校、教师之间的争议和矛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家长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家长委员会违反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权利责令纠正。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上海师大附中附属龙华中学负责解释和修订。

 

上海师大附中附属龙华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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