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必须的物质条件,爱护公物人人有责,损坏公物要赔偿是人们应遵循的基本道德,为了更好地管好、用好学校财产,特制订本规定。
一、办公室财产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的固定资产必须清点造册登记,由各室负责人保管使用。
(二)对耐用品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遗失或损坏的,按
原价赔偿。
二、教室财产管理制度
(三)教室财产由班主任负责,实行分班管理。
(四)对耐用物品若遗失或人为损坏要按价赔偿。
(五)对易耗物品,根据使用情况领用。若损坏、遗失或超正常使用的,必须说明原因,到总务处合理补领。
(六)每学期结束,对教室财产进行清点,如有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三、物品领用制度
(七)教师领用的物品,由领用教师在领用记录本上签名后,方可领用出库,教学上添置的器材在办理进出库手续,由有关处室负责人签名后,方可领用。
(八)对耐用物品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若有遗失照价赔偿。
(九)教学上使用的易耗物品,若确实需要,可到总务处领取。
(十)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内,教师所领用的财产及时归还总务处。
四、财物进出库制度
(十一)学校所有财物由财产保管员负责管理。财产保管员处应备有帐册,财物细目清单。
(十二)财物入库,须在保管员验收后,造册入帐,报销凭证上应有经手人、验收人员(即保管员)、审批人签名。
(十三)财物出库,出库单上必须有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批意见和签名,领用教师在领用记录本上签名后,财物方可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