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第三次修订
一、 政采项目预算
学校需要进行采购教育教学设备、物资,可经总务部门调研后向校务会提出书面报告,校务会讨论决定,也可经由学校校务会、行政会根据学校实际需要提出动议并讨论确定。
讨论确定采购,则由财务部门编制预算,或调整预算。采购须全局考虑学校经费情况,不能影响当年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经费使用。在编制预算过程中,采购项目上报计财科,有计财科和区财政局审批。项目已经审批确定,除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
讨论、立项均须记录与会议纪要,此纪要作为日后预算、向教育局上报、会计凭证的必要附件,以备查阅。
二、 采购组织形式、方式和流程(见图)
严格执行本区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
(1)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政采中心采购。
(2) 纳入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项目,由我校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
(3)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不得将应公开招标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 采购文件及其档案管理
严格按照采购法的规定,妥善保管,采购文件和采购记录,不伪造、变更、藏匿、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价文件、合同文本、验收单等。采购文件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四、 验收预支付
必须按照政采规定,对货物或服务进行验收和支付。支付和入账的凭证必须包括采购合同、政采验收单、财产保管验收单、发票。经招投标完成的项目还必须包括招投标的所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