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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大附中附属龙华中学《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9-10-09

 

根据上海市总工会沪工办发[2010]22号《关于启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通知》、徐汇区教育系统《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管理(试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一、使用范围:工会组织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取得以下工会经费收入时,应开具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学、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机构单位按每月全部教职工核定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政府部门、上级单位及行政单位的补助;

(四)其他收入。

二、收据的管理:

(一)收据的领用:工会报账员到上级工会领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领取时认真核对收据号码;同时建立《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管理登记簿。

(二)收据的开具:工会报账员对已确认收到的各项收入及时开具收据;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不得擅自用于其他收费;收据联、记账联须加盖基层工会财务专用章;收据按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或跳号使用;收据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大小写金额不得涂改、更正,其他内容更正必须加盖印章;错填作废的收据,应保留原处,已撕脱的各联要粘贴在原号存根 上,并在三联上均注明作废字样,不得私自撕毁或另做保存收据一式三联,存根联留存,收据联交缴款单位,记账凭证联交工会会计入账。

(三)收据的核销:由工会会计及时逐笔核销,使用完后报账员到上级工会办理注销手续;收据仅限领用单位使用,不得转让或出借,工会组织变动时,上级工会处办理核销手续

(四)收据的保管:收据应由专人保管(工会报账员不得保管),不得损毁丢失一旦发现差错,要迅速查明原因和责任者,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工会。

(五)收据的销毁:收据保管期限5年,期满后报经上级工会审核批准后方可销毁。

本管理办法自201071日起执行。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292号 邮编:200232 总机:021-6456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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