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大附中附属龙华中学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修订讨论稿)
一、指导思想
德为师之本。师德是教师从事教育工作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必备的品格。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是建设一支“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师爱为魂”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基本要求,是每一位教师的责任和义务,党员、干部和骨干教师更要带头践行师德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二、具体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做学生政治上的引路人
第一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第二条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第三条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四条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二)为人师表,做学生思想行为的榜样
第五条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第六条 专心从教,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第七条 遵守学校一切规章制度,不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
第八条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第九条 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
第十条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第十一条 廉洁自律,清廉从教,不以任何方式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学生、家长给予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实物消费以及旅游、娱乐等服务消费;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不组织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大面积补课;中共党员教师、高级教师、区局学科带头人及中青年骨干教师、园丁奖、“骏马奖”、“耕耘奖”、“育人奖”等区以上先进称号获得者不到以课业知识补习为内容的社会办学机构从事兼职兼课。
(三)教书育人,做学生学识上的良师
第十二条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第十三条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第十四条 不对学生进行挖苦、讽刺、辱骂等语言伤害和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第十五条 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第十六条 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思想,充分利用学科德育因素,努力提高育德能力,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七条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四)终身学习,做学生人格上的益友
第十八条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第十九条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满足个性化学生转化教育指导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条 关心爱护一切学生,关心爱护学生的一切。
三、加强宣传教育,实施考核管理
1、强化责任意识,宣传表彰先进
(1)学校与教育局签订《师德建设责任书》,教职工与学校签订《师德承诺书》 。
(2)《责任书》、《承诺书》校园网公示,向家长会宣传,自觉接受监督。
(3)承诺书存入教职工业务档案,一学年一承诺,一学年一考评,及时修订。
(4)两年一次评选学校“风尚教师”(师德楷模),大力弘扬师德风范,推进校园文化建设。
2、细化考核办法:
(1)成立考核小组:组长由书记担任;校长为共同责任人。组员由党支委、校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成员组成。名单每学年进行一次调整。
(2)完善评价机制:建立学校、教师、家长、学生“四位一体”的师德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完善修改《考核量表》,结果纳入个人绩效考核范围。
学生评价:通过问卷等方式进行。
家长评价:通过问卷等方式进行。
教师评价:根据考核量表,通过自评和互评等方式进行。
学校评价:根据以上三部分的情况综合确定评价结果。
(3)师德考核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第。评为优秀的不超过参评总数的20%。
(4)在教师聘任、晋职晋级、年终考核以及各类评优评先工作中,师德考核评价为“优秀”者优先考虑。
(5)在“教师守则”中,禁行性规定体现了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底线要求。若有违禁行性规定的教职工,在评优评先、晋级评聘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其师德评价评定为不合格。
(6)对师德考核评价被评为不合格者,对有违教职工形象的言行给予批评教育,及时劝诫,责令改正;对严重违背师德要求的教职工,要依照有关给定给予处分,直至按照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
四、附则
1、本细则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2、本细则解释权在校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