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内容列表:
2018年第三届“学宪法,讲宪法”活动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9-10-15

 

宪法知识挑战情况

 

班级 学生姓名 用户名
2018级预备1班 王雨晴 s095983111611144010
2015级初三4班 夏添 s095983111611263424

徐汇区教育系统关于组织开展第五个国家宪法日

暨上海市第三十届宪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各基层单位:

今年12月4日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12月3日至12月9日是上海市第三十届宪法宣传周,也是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之后的第一个宪法宣传周。

党的十九大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要求维护宪法权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宪法学习宣传教育作为当前法治宣传教育的首要任务,必须贯穿“七五”普法的始终。组织开展好此次国家宪法日暨上海市宪法宣传周活动,对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对于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对于巩固徐汇区“七五”普法中期全面检查暨宪法学习宣传实施专项督查活动成果,对于徐汇区教育系统依法治教和全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办好此次国家宪法日暨上海市宪法宣传周活动,根据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文件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8年12月3日(星期一)至12月9日(星期日)

二、活动主题

维护宪法权威  建设法治上海

三、宣传重点

(一)大力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结合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重点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十九大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部署,广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让全体公民充分认识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充分认识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二)突出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大力宣传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学校应当为教职工和学生购买一定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深入宣传这次宪法修正案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全面准确,学懂原文、悟透原理,使广大教职工和中小学生充分认识到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引导人们发自内心信仰和尊崇宪法。

(三)广泛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上海教育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本市教育系统推进依法治教的重要部署和重要举措,宣传本系统、本单位在推进“宪法进学校”“宪法进单位”“宪法进网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践成果,努力引导全体教育工作者和广大青少年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四、主要任务

各基层单位要以“宪法进万家”为目标,主要组织开展好宪法进学校、进社区、进公共空间、进网络等“宪法八进”活动。

(一)组织开展“宪法进机关”活动

教育局机关带头学习宣传、信仰尊崇宪法。

1.组织开展宪法主题报告、党工委中心组集体学习宪法等活动,推动教育系统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宪法精神。

2.通过徐汇教育网、徐汇教育微博、微信和接待群众办事的窗口场所开设宪法专栏、张贴宪法宣传海报、刊播宪法宣传标语等方式营造宪法宣传氛围。

3.通过举办法治专题讲座等形式,传播宪法法律知识、宣传展示全区教育系统法治建设成果。

(二)组织开展“宪法进学校”活动

青少年是宪法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全区各中小学要在宪法宣传周期间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青少年宪法宣传教育。

1. 中小学生“宪法晨读”活动。12月4日,教育部在北京设立主会场,组织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宪法晨读”活动,各学校可以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https://www.qspfw.edu.cn/)收看网络直播,参加活动,活动安排具体见附件。

2.要广泛开展宪法主题班会课、国旗下宪法讲话、社团活动等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普及宪法基本常识,推动青少年从小树立宪法意识和国家意识。要充分利用校园主题板报、知识竞赛、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增强宪法教育的生动性和参与性,强化学生的宪法体验。多阵地、多平台开展宪法宣传,在校园内营造良好的宪法学习和宣传氛围。

(三)组织开展“宪法进单位、进网络、进公共空间”活动

1. 局属单位、机构是教育系统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单位。要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通过邀请专家讲授宪法,组织宪法学习讨论,利用单位内网、QQ群、微信群下发宪法学习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强教职员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教育。

2.要充分利用电子宣传屏、宣传栏、网站等宣传渠道和宣传平台,刊播宪法宣传标语、张贴宪法宣传海报、开设宪法宣传专栏,面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宪法宣传。

3.学校等公共空间是营造宪法宣传浓厚氛围的重要载体。要充分利用教育系统内公共服务窗口、学校等适合宣传的场所,统一播放宪法日公益广告,摆放宪法主题宣传易拉宝(素材可从到百度网盘下载,是上海市法宣办提供的,海报有4种,每种又有横版和竖版,链接:https://pan.baidu.com/s/11Nks17lkO7Y_8cpy1oaZCw 提取码:we1f),引导教职工和学生扫码关注相关法治宣传微信公众号,形成全区教育系统宪法宣传的亮丽风景。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组织开展好第五个国家宪法日暨上海市第三十届宪法宣传周活动是今年我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宪法、推进依法治教的责任感、使命感,把宪法宣传周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活动方案,明确任务要求,广泛动员、精心组织,加强人财物保障,确保宪法宣传周活动顺利开展。全区各单位要在宪法宣传周内至少组织一次宪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二)注重宣传实效

各单位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的要求,针对教育系统特点,精心策划宪法宣传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实现宪法宣传对象和内容的精准化。更多利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宪法宣传,结合受众关心的问题策划宣传内容,提高宪法宣传传播力。要结合法治实践,更多地设置互动环节、体验环节,提高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宪法宣传的积极性,确保宪法宣传取得实效。

(三)做好舆论宣传

各单位要及时通过各种平台、途径加强对宪法宣传周活动的报道,扩大国家宪法日和上海市宪法宣传周的知晓率。在组织各种活动的同时要及时向教育信息网等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线索和宪法宣传活动素材,扩大国家宪法日和上海市宪法宣传周的知晓率。

请各单位把有亮点有特色的活动计划或者与其他单位共同组织的大型活动等工作计划在11月28日前通过政务系统报教育局办公室郑经礼,并在活动完成后跟进报送相关资料。附各基层单位相关活动计划表。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附表.

徐汇区第5个国家宪法日暨上海市第30届宪法宣传周活动计划表

单位:      

活动主题及内容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参加活动的人员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宪法进公共空间”易拉宝摆放计划表

摆放地点

摆放时间

摆放数量

 

 

 

 

 

 

 

 

 

 

 

 

 


附件:    12月4日全国中小学生“宪法晨读”活动安排

宪法晨读内容

序言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292号 邮编:200232 总机:021-6456570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6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