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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大附中附属龙华中学教职工义务献血实施办法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9-10-12

 

(正式稿)

一、指导思想:

为更好地规范教职工献血工作流程,完成国家下达的献血指标,积极创建和谐校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献血对象:

年龄为18岁至55岁(周岁)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学校提倡自愿报名献血。

三、工作流程:

1、 义务献血时间安排在每年的六月下旬至暑假中进行。

2、 根据当年区下达的献血指标,学校确定本年度献血体检名额。(献血体检名额为本年度献血指标数的1.5倍)。

3、 首先征召献血志愿者(献血志愿者为非本年度按排序应参加体检,但自愿报名参加献血的教职工),如志愿者人数不足本年度献血体检名额,则按照学校排定的教职工献血排列顺序确定本年度献血体检名单,并予以公示。

4、 凡新调入的教职工,无特殊情况者,应优先参加当年献血。如在原单位或毕业学校已经参加献血的,应主动出具献血证明(无偿献血证)予以证明。

5、 以下人员可不参加本年度献血体检:

(1) 持有献血办颁发的不能参加献血证明的教职工;

(2) 确诊患大病、特种重病(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的教职工;

(3) 当年参加献血体检,医生鉴定为身体不适合当年献血的教职工。类教职工自动排列为次年献血体检排序前列。

(4) 当年暂时不能献血(如人流、怀孕、哺乳、手术等)的教职工;类教职工自动排列为次年献血体检排序前列。

(5) 五年内已参加过献血的教职工,志愿者除外。

(6) 其它特殊情况酌情考虑。

6、学校组织教职工至献血办参加体检,如体检合格人数不足本年度教职工献血指标,则类似依据献血顺序确定第二批献血体检名单(第二批体检名额数为不足指标数的2倍)。

7、 根据献血办要求,学校确定日期,组织体检合格教职工参加献血。

8、 参加献血的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学校安排的体检时间参加体检,以保证学校献血工作的顺利完成。若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征得学校同意并确定延期献血时间。

9、 由学校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人事干部、女工委员、卫生老师组成献血工作领导小组,献血具体事务由工会负责实施。

10、因特殊情况当年不能体检献血的教职工,应主动向校献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当年手术的教职工需出示住院手术的证明。

四、奖惩机制:

1、学校继续设立献血基金,每位教职工每年100元,在每年的一月份从工资中扣除。每年收集的献血基金与学校行政出资经费一起用作当年献血慰问金,并由工会经审员参与监督做好此项工作。

2、凡参加义务献血人员,学校给予献血慰问金2000元,当年献血基金100元返还对于献血志愿者给予500元奖励;工会每年对参加当年献血的教职员工给予200元左右的营养品的慰问。

3、当年的献血人员享受下一年度的区教育工会组织的休息休养一次,二年内有效。因故未能参加休息休养的,学校补贴500元。

4、义务献血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全体教职工应积极参加体检。应参加体检但拒绝参加体检或体检合格后拒绝参加献血的教职工,当年年度考核不得为优,当年不得被推荐为各类先进,其所在的组室当年文明组室评选不予评优、不予奖励。同时该教职工第二年仍必须参加体检,履行献血义务。

五、其他:

1、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务会。

2、本办法经上海师大附中附属龙华中学七届十次教代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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