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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大附中附属龙华中学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9-10-12

 

(讨论稿)

第一条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申诉人是在校学生或其监护人、代理人;被申诉人是学校各职能部门或任课教师。

第三条  我校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对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

2、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强迫学生购买非正规渠道的学习或复习资料和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与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

4、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

5、非经程序随便剥夺学生荣誉称号的;

6、因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7、任意剥夺学生参加考试权利或受教育权利的;

8、违反国家招生法规规定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

9、学生认为的其它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专项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务。

第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教师、学生选举产生。

第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包括以下人员:

   1、教师代表;

   2、家长代表;

   3、党支部、团委、少先队的委派代表;

   4、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

第七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1、本人或近亲属与本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2、与申诉人或被申诉人有亲属关系的;

    3、 其他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申诉

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九条  申诉人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一年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生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

第十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以以下方式处理申诉:

    1、学生申诉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经查证,对确实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澄清和纠正,给学生造成的损失要及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2、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并且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3、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制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

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 附则

1、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学生申诉委员会;

2、此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附件,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

3、本规定自20161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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