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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大附中附属龙华中学教师申诉制度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9-10-12

 

                                                                   (讨论稿)

第一条  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第二条   我校教师认为下列情形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2、学校对教师安排的职务聘任、调动侵犯其权益的

3、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待遇有异议的;

4、对学校安排的培训进修、工作条件有异议的;

5、 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

6、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1、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项负责处理申诉事务。

第五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全体教师集体选举产生。

第六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1、本人或近亲属与本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2、与申诉人或被申诉人有亲属关系的;

  3、 其他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第七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申诉教师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八条  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第九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以以下方式处理申诉: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经查证,对确实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澄清和纠正,给教师造成的损失要及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2、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并且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3、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制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 附则

1、学校职员、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员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教师申诉委员会;

3、此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附件,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

4、本规定自20161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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