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防控预案
一、关注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提示,积极预防食品安全事故。
二、不超范围生产,不承担超过许可范围的经营活动和超出供餐能力的大规模供餐。
三、发现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及化脓性皮肤病的员工,应立即暂停其接触食品加工工作。员工操作前和上厕所、处理垃圾、接触不洁物后,应按要求洗手。
四、规范开展食品索证索票、采购查验和加工操作,不加工供应毒蘑菇、发芽马铃薯、违禁生食水产品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豆浆、四季豆等生食有毒的食品应烧熟煮透。
五、按照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要求,规范开展加工操作。
六、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品加工供应场所。
食物中毒、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食物中毒、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定义
法定卫生医疗机构、卫生防疫站确认的因学校食堂所供餐饮造成的食物中毒症状。
二、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食品安全问题报告后,学校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食堂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留样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