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保管制度
(一)学校固定资产由总务处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学校管理层根据各部门需要统一调配。教师和学生因公需要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员领取或借用,不准私拿私用。
(二)固定资产管理员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保管工作。要设立固定资产总帐、分类登记帐。实行二级管理,各组室负责人为兼职管理员。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三)调出人员要办妥归还手续之后,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员签字确认,方可交人事部门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四)遗失学校固定资产,视情节及损失,由管理层讨论给予相应处理或处罚。
(五)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手续,需经由总务处评估,报校长批准后,由总务处固定资产管理员签发销帐通知单并办理财产集中手续,由学校统一处理。任何个人和部门无权自行报废处理。
(六)每学期末各部门要进行一次自查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和财产管理员联系,每年暑期学校领导组织力量对财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对保管、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表彰先进,提出改进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二、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办理报废:
1. 经长期使用,主要部件已严重损坏,无法修理或修理后技术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
2. 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维修费过高的。
3. 机型已被淘汰,性能低劣,又不能降级使用的。
4.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改造又不经济的。
5. 长期积压,无使用对象,除报废外无法处理的。
6.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房屋建筑等。
(二)报废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
2. 学校分管领导根据校级资产部门的审批签署意见。
3. 上报上级部门、区财政厅、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提出处理意见。
4. 学校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5. 固定资产报废后,要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及残值回收工作,并及时办理财务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