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作计划和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事业的持续和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预算管理是指学校经法定程序编制、审查和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以及对该计划的实施、调整、监督和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四条 学校预算编制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将本年度预算内、预算外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历年的事业结余及据此安排的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年度财务综合预算,确保预算完整地反映本单位实际的收支情况。
二、量力而行原则。学校应根据当年收入增减及历年结余情况,安排各项支出,积极稳妥地编制支出预算,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确保收支平衡,杜绝预算赤字。
三、统筹兼顾原则。学校应考虑履行的职责、事业发展目标和现有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在确保单位工作运转和安全的前提下,适度考虑发展需要,并根据财力可能和轻重缓急,统筹安排预算,保障重点,兼顾一般。
第五条 学校预算外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收缴分离”制度。
第六条 学校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含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国库直接支付项目计划。
一、收入预算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即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由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构成;项目支出由专项经费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构成。
三、政府采购预算是学校支出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列入《上海市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所编制的支出预算。
四、国库直接支付项目计划由学校根据确定的国库直接支付项目编制。
第七条 为了保证预算的合理性、科学性和严肃性,学校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纳入校务会直接管理,研究决定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方面的相关事宜。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应在广泛征求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确保预算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有效的监督。
第八条 学校制定专项经费预算须经过项目论证。
第九条 根据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预算编报的要求,编报程序为:
一、结合本单位预算年度的预算收入情况,编制支出预算,形成年度财务预算建议草案,连同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编成部门预算建议数,报财政部门(通称“一上”);
二、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预算控制数(通称“一下”);
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对年度财务预算建议草案进行修改调整,形成年度财务预算草案,送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门(通称“二上”);
四、由上级财政部门正式批复年度财务预算,区教育主管部门在接到财政部门年度财务预算批复后,正式向学校下达年度财务预算批复指标数(通称“二下”)。
五、学校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批复指标数,有计划地执行预算。
第十条 学校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应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含日常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和其他经费支出等,各类经费支出的预算编制要求如下:
一、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由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职工工资、福利和工资外收入的分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日常经费支出预算,公务经费,包括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等,其中数额较大,单笔或同一内容总价值在10000元及以上的支出,有关部门在行政会上通报讨论;单笔或总价值在20000元及以上的支出,由校总务处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并向校务会申报,由校务会批复,从而实现预算控制。
三、专项经费支出预算,由项目执行部门或执行人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提出立项申请,经校务会审核通过(较大的项目还需请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编制项目预算;项目正式启动时,由项目执行部门或执行人编制项目执行预算,经履行报批程序后,再安排使用和实施控制。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预算批复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四、其他经费支出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财务收支的情况统筹安排,对如福利费等涉及全体教职工的经费使用,还须由教代会制定相应使用办法。
五、为了确保学校事业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在安排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时,应适当留有余地,一般可按收入预算总额3%,安排机动经费预算,以保证各类突发事件或应急事项对资金的需求。
第十一条 经学校校务会审定通过的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是本单位财务部门实施支出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以维护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和财会人员,在监督预算执行的同时,必须做好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单位法人和预算执行部门,以便及时制定处置方案和对策。
第十三条 学校的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在下列情况下允许作出调整:
一、发生突发事件或重大变化,不予调整将影响年度财务的收支平衡;
二、财政或主管部门作出的政策性调整;
三、实际收入较收入预算有较大增长,支出需作相应调整;
四、预算年度后期对机动经费预算作出的使用安排。
第十四条 年度经费预算收支结余及其分配,按照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应加强对年度财务预算的监督,包括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预算执行情况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党政领导、财务人员,有责任确保实施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