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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修订)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9-09-24

中共上海师大附中附属龙华中学支部

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

(修订)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章》、《关于上海市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若干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试行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意见》、《关于徐汇区中小学校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实施意见》,并参照《中共徐汇区教育工作委员会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健全完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水平,落实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同时,通过实行党务公开,用制度的形式加强党内的民主建设,充分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通过党内“三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员的责任感,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

 

二、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防止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也不搞极端民主化;凡属重大事项,采用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事项。

(二)坚持重大事项党员“先知道、先讨论、先行动”的“三先”原则。

(三)坚持党务公开的原则。

 

三、议事决策内容

(一)党组织讨论决定的内容

1、 学校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和改进学生的德育工作。

2、 学校党支部的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3、 党员发展工作。

4、 党风政风行风的建设。

5、 党员的奖惩等工作。

6、 向上级领导部门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等。

7、 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

8、 以党支部名义发表的文件、讲话、报告等。

9、 党费及党员活动经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10、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工作。

(二)党组织参与决策的内容

1、 学校章程;

2、 学校规章制度;

3、 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4、 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5、 校内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6、 重大改革方案;

7、 干部任免;

8、 师资队伍建设方案;

9、 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方案;

10、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支出;

11、重大基建项目;

12、教职工聘任、分配方案;

13、教职工奖惩制度;

14、其他重大问题。

 

四、议事决策制度

(一)党组织讨论决定事项制度

1、 支委会是学校党组织行使议事决策职责、体现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

1)支委会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参加。

2)支委会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才能召开,支部决议应以支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才能形成决定。支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但未到会支委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表决。

3)支委会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一般由书记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到会成员。

4)支委会由支部组织委员做好记录及相关其他会务工作。会议中的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详实记录,重要问题的讨论,还应当如实记录酝酿、讨论、决定的过程。

5)讨论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议题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非支委委员的学校其他班子或行政人员列席,其他列席会议人员视需要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2、 支委会作出决策后,需要在党员大会上进行党务公开的,应当以情况通报的形式进行通报。(如“党组织讨论决定的内容”中的第16789项)

3、 支委会通过讨论形成主导性意见后,需要在党员大会上由全体党员进行讨论并形成意见的,应当以征求意见的形式听取意见,进行修改后再由支委会讨论作出决策。(如“党组织讨论决定的内容”中的第24项)

4、 根据有关的党的组织工作原则和要求,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文件要求,支委会通过讨论形成工作方案,并征求过全体党员意见,需要经党员大会讨论或表决决定的,应当以表决决定的形式进行决策。(如“党组织讨论决定的内容”中的第35项)

5、 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可由支委会集体讨论进行商议。

 

(二)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以及有关情况向全体党员通报的制度

1、学校章程、重要规章制度、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方案、精神文明建设方案、教职工聘任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经支委会议充分讨论,形成意见或建议后,还需先在全体党员中充分讨论,让党员“先知道、先讨论、先行动”,并形成党组织的意见或建议。

2、常规的规章制度、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中层干部任用、学校奖惩制度等重大事项,应由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与支部书记酝酿后,提出初步设想,交支委会议充分讨论,形成意见或建议,并将该事项先在全体党员中进行情况梳理与通报。

3、中层及以下干部和重要岗位的人事安排、大额经费支出、重大基建项目安排、国际交流活动及人事安排、校级以上各类评优人选等事项,由校长与支部书记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后提出主导性意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

 

五、议事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

1、  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提议确定支委会议的议题。确定议题之前需进行酝酿,判断是否需要或具备条件就议题进行审议。

2、  涉及学校的重大问题,则会议的议题事前由党政主要领导商议确定。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各职能部门将讨论议题于会前分送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提前了解会议内容,并做好发表意见的准备。重要问题还应会前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二)个别酝酿

1、              议题须于会前与支委相关成员酝酿。

2、              涉及学校的重大问题,或其他重要议题需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先行酝酿。

3、  涉及学校的重大问题,如有需要的,支委会成员可于会前分别与党员个别酝酿。

4、  注意保密工作。事关涉密内容的事项,在未作出决策前,酝酿时应注意保密,防止泄漏。

(三)会议决策

1、在党政主要领导就重大事项进行酝酿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主导性意见;决策中,各支委应充分发表意见。允许个人保留意见;对于少数同志的意见,应当认真考虑。酝酿中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应暂时搁置,待成熟时再提交会议讨论。

2、相关的重大事项在经过个别酝酿之后,所形成的主导性意见,按相关程序提交各类会议进行决策,党内决策的事项交由支委会或党员大会决策;党组织参与决策的学校重大事项,形成党组织的意见后,需校务会决策的,则按照有关学校“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度与程序进行决策。

3、党组织进行决策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实行表决制。对于少数同志的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应当暂缓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

(四)执行决策

1.分工组织落实。重大事项经支委会决策后,由支委会成员按分工和职能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及时向支委会议报告。

2.严格执行决策。支委会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六、党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党员大会是党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之一。

2、一些需要提交讨论的文本,借助网络平台进行公开,包括校园网、校内网上邻居,以及徐汇教育网“消息收发”栏等。

 

七、监督检查

支委会应加强领导,规范议事决策制度,切实确保重大事项仪式决策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建立报告制度。党支部对学校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支部议事决策制度的工作负总责;每年年底,各班子成员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的执行情况,并将其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重要内容。

(二)完善督查制度。党支部负责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并将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执行等情况作为检查内容,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三)实践公开制度。“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除依法保密外,按照党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要求,分层分类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八、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

 

 

备注:1、本制度自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2、本制度解释权在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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