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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章程建设及实施情况-龙华中学章程(正式稿)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9-09-24

上海师大附中附属龙华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好地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全体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上海师大附中附属龙华中学(Longhua Middle School Attached To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创建于1965年;学校校址为上海市龙华西路292(292  West Longhua RoadShanghai);邮政编码为200232;网址为http//lhzx.xhedu.sh.cn

第三条  学校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由徐汇区教育局主管,在徐汇区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内招生,招生规模以徐汇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是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修业年限为:四年。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现代教育理念统领办学行为,努力探索新时期的办学模式,积极开展办学创新和教育创新的探索,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发展成才。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整合校内外各类教育资源,最大限度地拓展空间和时间,重点推进学校有效课堂建设、特色课程建设和发展型师资团队建设,力争将学校办成一所教育优质、特色鲜明、社会声誉良好、师生充分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公办初级中学。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让每一位师生都得到充分和谐的发展。培养自主发展、充分发展、全面发展的初中生。

    第七条  学校的特色发展: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注重内涵建设,不断丰富教育教学的途径,形成“灵动教育  绿色校园”的办学特色。学校在完善办学特色的过程中,树立以特色求发展,以特色创精彩的思路,借助各类特色项目营造多彩的育人环境,提升学校整体办学品位。

第八条  学校校训:厚德博学  进取创新

第九条  学校校风:文明健康  和谐奋进

    第十条  学校教风:敬业爱生  求新崇真

第十一条  学校学风:勤勉乐学  多思好问    

第十二条  校徽

(一)标志基本元素由汉字“上海师大附中附属龙华中学”、海燕、帆船等组成。整个图案是一艘帆船,象征着“让每一位师生都得到充分和谐的发展”,老师是舵手,学生是水手,全校师生同舟共济,团结一心,志存高远,扬帆远航,共同驶向胜利的彼岸。

(二)海燕代表顽强拼搏、振翅高飞,象征不畏艰险、目标高远。帆船象征扬起理想的风帆,向着远大目标勇往直前。

(三)标志以蓝、白色为基调,白色代表洁白无瑕,蓝色代表知识和生活的海洋。寓意学生在知识和生活的海洋中遨游。

第十三条  校旗

(一)校旗中的帆船寓意“让每一位师生都得到充分和谐的发展”。

(二)红底意为激情与斗志;白色意为高尚与纯洁。

(三)黄色字体象征:鼓舞与活力

第十四条  校歌

    《寻找梦想》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据相关法律和学校聘用合同制度聘任教职工。依据学校管理目标,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实施奖励或处分;

(三)依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和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的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实施初中阶段的四年义务教育;

(二)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积极支持工、青、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加强管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任命,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二)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全面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等活动;

(五)按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有关学校的重大问题,在完成学校议事程序后,有决策权;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和解聘中层干部、专职干部和教职工,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八)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九)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党支部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党组织在学校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

(三)做好干部和人才教育培养工作;

(四)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德育工作;

(六)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七)领导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八)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学校党建工作;学校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学校各项行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校长领导下建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组成。下设校长办公室、人事处、教导处、学生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聘用团队老师、信息主管、未保老师为专职干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聘请科技总指导负责学校科技工作,聘请艺术总指导负责学校艺术工作。

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为学校最基层行政管理组织。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和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章  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的要求,每三年制订一份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规划,并逐步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坚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施依法治校。依照法律和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工会的要求,积极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制度,即校长主持由校长、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参加的联席会议。学校重大问题经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协商,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方案,由校长决策。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即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政工、办公室、人事处、教导处、学生处、总务处负责人和专职干部参加的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可以对行政工作做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构,校内重大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年级组和教研组,学校通过年级组管理教师,教师应该积极参加年级组的一切活动。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技术的管理组织,教师应该积极参加教研组的一切研修活动。班主任接受年级组领导,备课组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落实“四个负责”(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班主任负责),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受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学校对受聘用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岗位月薪制和专项奖相结合的奖金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加强课程与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和方法是:

(一)学校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拓展性课程和探究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独立的课程体系。

(二)学校组织教师进行以改革教学方法为中心的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的规定,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四)学校应高度重视安全工作,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尤其要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领导带班制和教职工岗位责任制;不断培养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校内的各种安全设施不断完备;教学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采取妥善的预防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建立重点工作调解小组,充分发挥党支部及工会谈心沟通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学校依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067号)及《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1265号)的相关规定,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根据《教育法》规定,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学校使用“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六章  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参与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学校的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等;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在学校教育教学中正确使用学校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对本岗位工作有直接促进作用的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积极、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向家长宣传科学的家庭教育思想和方法,促进家庭教育的科学化。认真听取家长意见和建议,取得工作上的支持和配合;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参照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家庭、社会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利用龙华地域资源优势,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等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在班主任推荐下,选择家庭教育有成效并关心、支持学校工作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家长委员会。各年级组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或者核心小组。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并适当依靠家长委员办好家长学校,开好家长会。让家长充分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目标和培养目标,与学校同心协力培养孩子。

第四十六条  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主动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家长开放日等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七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应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靠街道、居委会和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及不良习惯学生的教育,确保学校的校园文明安全。

第五十条  学校与社区建立共建关系,学校资源向社区开放,增加社区对学校的了解,赢得社区对学校的认同,为学校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创建和谐社区作出努力和贡献。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各类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五十二  学校是徐汇区政府通过徐汇区教育局全额拨款的单位,学校教育经费的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徐汇区教育局财务结算中心管理,学校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相关财务情况。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改变用途。

第五十五条  学校如遇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迁校、并校或停办时,应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财产安全的方案,接受徐汇区教育局的审计。

                    

第九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接受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进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五十八条  学校接受上级政府部门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六十条  学校接受家长委员会、社区代表对学校办学的社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徐汇区教育局批准后生效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上海师大附中附属龙华中学

                                                        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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