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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若干意见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9-05-14



 

  (1998年4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加快本市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现就本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教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重视职业技术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职业技术教育同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直接的关系,它不仅是培养各类实用人才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本途径,也是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为此,要充分发挥职业技术教育在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努力构建与一流城市、一流教育相匹配的上海职业技术教育体系。
  二、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既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又有利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市职业技术教育的管理体制。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市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及计划、人事、财政等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对行业组织和企业举办职业技术教育,原则上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并落实相应机构和专职人员。
  区、县政府应加强对本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技术教育的统筹规划,对所属职业技术学校进行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
  市职业技术教育委员会应根据本市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行充实,以更好地发挥对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功能。各区、县应从实际出发,建立相应的职业技术教育协调机构。
  三、加快形成多元化的办学体制
  要加快构建与多种经济成分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相适应的多元化职业技术教育办学体制。积极鼓励、支持行业组织和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境外组织和个人兴办各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学校;对部分有条件的职业技术学校进行转制试点,实行“民办公助”或者“公办民助”。
  四、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5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和《职教法》第27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职业技术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逐步增长。
  市教育、劳动及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平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并视物价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平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学生平均经费支出,应当高于同级普通学校。
  职业技术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平均收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技术教育经费。职业技术学校的基本建设经费,由举办者按照核定的学校规模安排落实。联合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的办学经费,由办学各方按照有关合同承担。
  原企业主管局在改制过程中,其所属职业技术学校财政经费拨款的渠道不变。凡教育经费由主管部门自筹的职业技术学校,仍由改制后的企业集团或行业组织自办并直接管理。
  职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收取学费。收费标准由市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收取的学费按规定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办学经费不足,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学校主管部门不能因此削减学校的日常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积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技术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技术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凡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技术教育。
  根据《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条例》规定,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市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中每年安排17%的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按规定安排给各区、县和行业组织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应全部用于本地区、本系统的职业技术教育。
  市和各区、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职业技术教育补助专款,重点扶植社会急需、培养成本较高、工作条件艰苦的专业。
  五、继续深化教育改革
  要继续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的结构布局调整。在调整过程中,要防止教育资源流失。凡调整中盘活的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本行业、部门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
  要根据统筹兼顾、点面结合、坚持标准、立足改革、办出特色的方针,充分利用现有的高等教育资源,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鼓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职业技术教育性质的二级学院。积极推进现有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的改革和改组,特别要鼓励高等专科学校逐步改制成从事高等职业教育。根据需要,少量具备条件的重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批准后,可以举办高职班。
  职业技术学校要根据社会需要,坚持产教结合的方针,加强与用人单位和人才、劳动力市场的联系,与行业、企业一起联合培养人才,办出特色。
  职业技术学校凡举办与培养目标密切结合的校办产业,可享受国家和本市有关校办产业的优惠政策。对职业技术教育急需发展的校办产业,市有关部门将采取贷款和借用周转金等方式给予支持。要引进和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教学模式和方法,调整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全面推进职业技术教育课程与教材改革,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
  根据“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实行就业预备制,对未能进入高中阶段教育的初中毕业生以及未能升入高等学校的高中毕业生进行就业前培训,并实行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并存、并用、并重的制度。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都可进入就业预备制网络,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色,承担就业培训任务。
  六、大力推进师资队伍建设
  采取切实措施,着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高素质的职教师资和管理队伍。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名誉校长和特级教师评审制,培养一批优秀的职业技术学校管理者和特级教师。
  根据职业技术教育特点,不断完善本市职业技术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进一步探索建立与上海科技和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人才评价体系,积极创造条件,进行中等职业技术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综合评审的试点,以建设一支符合职业教育需要的高质量师资队伍。
  职业技术学校的主管部门要按照《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改善和提高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师待遇。
  七、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检查和督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尽快形成一套较完备的职业技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监控反馈制度。
  在市和区、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内,设若干专、兼职相结合的职业教育督导人员,负责对同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下级政府以及本市职业技术学校、企业依法履行职业技术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有关职业技术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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